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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而得之債務所生之銀行債務求債訴訟費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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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1 15:23 最後編輯日期:105-02-2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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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2 號多數見解認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擔即可。 訴訟費用會由敗訴之一方負擔,若你敗訴,加計訴訟費用遺產仍足以清償,就由遺產負擔,若遺產已經不足,只要在遺產限度內負擔即可,無庸以自己之固有財產負擔。若民事執行處誤執行你的固有財產,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爭執。 將來強制執行會一併將訴訟費用(如無法看出訴訟費用多寡,會聲請法院確認訴訟費用)算入分配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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