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糾紛...
- 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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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4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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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您好:)
我是一位網路賣家,再沒多久前因為貨物太多,有位客人買了比較便宜的商品,我卻誤寄另一個較貴的商品,事後在查帳的時候發現有誤,立即打電話給買家並詢問是否使用過,買家也告知我已使用,我也拜託賣家補款,可是後來買家電話一直都不接,到後面他說那要退款,因為買家的包裝已不完全,商品也使用過,我們無法逕行退貨的動作,也一直溝通,但是溝通破局。
第一:他當初收到不對的商品也沒跟我們反應,還使用(很明顯非常貪小便宜)
第二:他使用過了,商品包裝也都不再,我們真的無法退款,請他補款也討價還價,溝通破局
想詢問律師們:這是否有法律可以解決呢? 我們非常的有誠信想和他解決,不過買家似乎得了便宜還賣乖,不知道如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 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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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2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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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之消費者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費者目前尚未收到正確的商品,惟消費者已要求退費,表示有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此部分應將原商品之買價價金返還給消費者。 若消費者明知收受之商品並非訂購之商品,本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規定處理,若消費者明知仍開封使用,可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相關之費用,有過失亦同。 消費者將商品寄回給你的費用你必須付擔。 上開債權可以相互抵銷,若有剩餘仍須返還給消費者。 刑事上是否構成侵占脫離物罪依目前資訊尚無法判斷。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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