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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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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5 14:52 最後編輯日期:105-02-2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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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任職公司一年多快兩年,我上一年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但是我們明顯超過12小時,也沒有給加班薪水,之前不敢吭聲因為為了賺錢,今年景氣不佳,不小心用壞了一個東西,公司以不勝任的名義資遣我,我可以趁這次機會把之前超時沒給薪的部份要回來嗎? 我剛進公司沒有簽任何合約公司可以因我損壞東西扣我薪資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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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5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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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可以請求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雇主可能會主張時效抗辯。 在104年6月3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修法之前,出勤紀錄只要保存1年,有可能雇主已將相關紀錄銷毀,你要自行提出證據證明確實有加班。 若你確實有毀損情形,而損害金額明確,雇主可以主張抵銷你的薪資債權,反之,金額尚未缺定,則不得預扣薪資。此部分應該爭執你並非無法勝任,雇主不得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 建議先向勞工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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