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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往會面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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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7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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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跟前妻有一個小孩兩歲,最近剛到法院酌定交往會面時間,監護權歸我,前妻兩個禮拜可以接小孩回去過夜一次,但是前妻來接小孩子時他爸爸都會一直拿手機在我家門口錄影,我們感覺隱私受到侵犯,況且我們完全沒有不讓它們把小孩帶回去,他們就故意這樣錄影,請問我可以如何反制?報警有用嗎?還是反錄影蒐證?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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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2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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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0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依照刑法第315-1 條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構成要件必須以無故為前題,但若對方辯稱是為了保障小孩安全為理由,恐難以構成。

    2.即使未構成刑事責任,但未經許可便擅自拍攝您的影片,恐構成都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涉及觸犯民法第195條。

    3. 建議先以法條向對方溝通,並告知您已受到侵害,若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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