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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小孩監護權

  • J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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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3 08:51 
  • 文章人氣:1414
  • 個人積分:2
  • 大家好,我相信,有小孩的父母都是很不願意走上離婚這條路 我自己也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子,所以也真的了解對小孩的影響很不好,但也是考慮再三才上來請求大家的幫忙。我們目前夫妻兩人都已經同意離婚但是我有一個女兒2歲半, 我們兩個都想要他的監護權,我們離婚的原因不是家暴也沒有外遇, 主要的原因是不停的爭吵還有無性婚姻, 無性生活的原因是我老公,跟他談過了但是其實沒有什麼用,結婚三年多只有一次性行為而且是我要求的。對於離婚雙方是有共識的但是就是小孩的部分, 因為我們兩個白天都有上班所以白天的時候是鄰居保母帶(無保母職照),原本我計劃在我女兒滿三歲的前半年請育嬰假,現在時間也快到了, 因為我老公是品保工程師下班時間非常不固定,所以通常都是我先到家帶小孩回來或是夫家嫂嫂先帶回。因為我在台北上班是業務但是是主管職了所以時間比較彈性, 但是每季需要國外出差5-12天,時間自己排,這是小孩照顧的狀況,假日也都是兩個 人一起帶小孩。經濟狀況的部分,我老公的年薪約 60萬,我的年薪約一百萬,存款部分我老公只有20萬,我的存款和股票等等大概 有300多萬, 所以在經濟的部分我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和老公的大哥嫂嫂兩個姪女和一個小姑住一起, 婆婆往生公公在外面另有家庭 , 房產的部分我老公有現在目前住的房子的三分之一 ,我則是有一間套房媽媽已先過戶給我了,然後我打算離婚之後先搬回娘家住,娘家這邊也是可以支持的。想請問這樣子我拿到小孩監護權的勝算多大了,以後我還想要跟我老公要每個月的小孩扶養費 12000左右, 因為我老公目前就是負擔小孩的保母費用12000,小孩的其他開銷尿布奶粉醫療跟每個月3000多塊的保險費都是我在付的。麻煩大家幫忙看看謝謝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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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3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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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社工訪視報告會是重點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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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3 10:22 
  • 文章人氣:269
  • 個人積分:7600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第五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監護權判給你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但重點在於離婚要件有無符合

    這部分要充分收集證據

    建議你找律師協助你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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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 請直接致電或LINE 在本頁面回覆律師無法得知 執業區域:台中.彰化.雲林.苗栗.南投.台北.桃園/蘇文斌律師區域:台南.高雄.嘉義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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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3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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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目前法院實務針對監護,最重要考量的是主要且持續照顧者原則、並參考小孩年齡及意願、支持系統,父母雙方的經濟、工作等雖也是參考因素,但不是以這些為絕對判斷標準。而監護訴訟,除了監護爭取外,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具體內容也常是爭執重點。最後,監護爭取,法院目前都會做訪視,訪視報告會供法官參考,所以訪視的應對也是重要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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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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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37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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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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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41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爭取監護權案件中,因為目前小孩還小且為女生,您爭取成功之機會相對高,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可先行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若您爭取監護權成功,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亦可將扶養費作為談判爭取監護權之籌碼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劉師婷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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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07 17:44 最後編輯日期:105-03-0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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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 │ 律師證號:86臺檢證字3765號
  • 您好:

    一、您提到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但都要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在對女兒監護權的歸屬
         沒有共識之情形下,您先生未必同意先協議離婚。如須由法院判決離婚,則須符合
    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您表示希望爭取對女兒之單獨監護,而您是否接受在共同監護下,擔任主要
          照顧者?以及對於探視之方式、時間、地點等,也是您要思考的問題。
    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之二十日,
          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
         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
         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一
           、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
          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
         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
        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
        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
        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
            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至九時
           ,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正常作息
           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達成協
         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
            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
             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應於
            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三、至於女兒的扶養費部分,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
         ,同時亦會參酌雙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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