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分開制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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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09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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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之一方可依民法第 1010 條規定遞狀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應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形成之訴,由法院以形成判決變更夫妻間之財產關係;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縱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該應負責之一方亦非不得依該條規定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為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回覆若尚有未盡事宜之處,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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