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在此感謝回覆的各位大哥大姊
我方汽車行駛於『路』(閃爍紅燈)從東向西前行
對方機車行駛於『街』(閃爍黃燈)從南向北前行
雙方都持有該駕照,並且雙方無酒駕情形。
在於十字路口看見雙方並且停駛,又同時前行,我方汽車已過半,對方機車撞到我方汽車駕駛門以及前輪中間。
對方右腳腳裸腳筋斷裂(已開刀完成)現況得知其餘擦傷,我方則無損傷。
疑問在於我方行駛於路卻閃爍紅燈,對方行駛於街卻閃爍黃燈,且我汽車過半,試問該責任歸屬。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閃紅燈的路權會比閃黃燈的路權小。不過我方倘若已經轉彎過半,則對方應該存有未減速慢行的違規。建議可以先取得初步判定表、現場圖等,以利分析。
2、屆時再依據過失比例相互求償,不過因為對方有受傷,所以我方可能涉嫌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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