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標得的借名登記的房屋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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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0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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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於借名登記之場合,在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予借名人前,該登記並不失其效力,借名人之債權人尚不得以該不動產有借名登記契約為由,主張出名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其無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權利。」 借名登記契約屬於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依實務見解,所有權之認定仍然以登記為準,故借名人無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75471978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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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借名登記契約僅為債權之性質,是以在主張借名登記人訴請法院勝訴並移轉登記前,房屋之所有人以登記之人為準,此時若有人拍定取得房屋所有權並移轉登記,即可順利獲得所有權。
2、此時主張借名登記之所有人,無法再對房屋主張返還,僅得向債務人(借名人)請求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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