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契約問題
- 呂昀叡 (呂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3-25 11:47
- 文章人氣:161
- 個人積分:3258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前夫與您已無任何身分關係,沒有所謂民法第1001條同居義務的問題,所以您有權要求他搬離您名下的房屋。
2. 建議可先用存證信函要求他限期搬離該處(若與您同住在一屋簷下,可用錄音錄影的方式明確要求他離開)。
3. 若其仍未搬離,依個案情形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第2項侵入住居罪,可考慮提告。
4. 另外其占有使用該處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可要求其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薪(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第 1/1 頁
- 1
共 2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