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店家招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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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3-29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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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公寓大廈之外牆屬於共用部分,若規約無特別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管理。 使用外牆必須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除要符合設置招牌之法令要求外,還要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無規定或作成決議。 外牆不屬於三樓住戶單獨所有,其要求給付3萬元為無理由,但若你違反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未得其他共有人多數決同意,三樓住戶可以請求拆除招牌,並將占用部分返還給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3樓住戶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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