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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牙+撫慰金

  • 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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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31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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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生植牙完畢後,牙齒卻不像金屬,也不像瓷牙,竟還看的到牙根,面目全非!前往醫院要求醫生進一步處理解決,醫生一直在推託說這很正常,我很氣,我說那我去找別醫生看一下,他一秒不差的嚇一跳害怕,馬上說:那我退費給你,且他要求他植牙的部份拔掉。最後我接受退費。

    請問:因重新植牙要花時間多次看診等等問題,這樣情況是否可要求撫慰金?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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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3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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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有造成牙齒或身體的損傷,當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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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3-31 22:53 
  • 文章人氣:148
  • 個人積分:338
  • 我的案件是不是只可以向原醫生請求賠償拔除金屬根管所增加的支出一萬元?
    可否有其它精神損害可要求補償?因為就因原醫生的過失,讓我必須重新再用
    至少六個月時間慢慢等待植牙!
    請醫院驗傷,以我的案件,哪裡算是我的傷?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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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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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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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1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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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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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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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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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醫療法第81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82條: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此部分須視醫事人員有無故意或過失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方能論斷,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衛生局或衛福部做一申訴並請求調解,再視調解結果而論,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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