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要用假扣押使土地不能買賣?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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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2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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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第525條第1 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第526條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聲請假扣押必須係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才有辦法聲請,且聲請時要釋明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法院才會准許假扣押裁定。實務通常命供擔保,擔保金額為聲請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依你所述看不出來該共有人對你們有何金錢請求,若未釋明請求及其原因事實,法院不會准許假扣押。若法院准許假扣押,可以聲請命聲請人限期起訴。 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若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可以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由法院審理。 另其他共有人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以多數決方式處分共有物。 上開兩種方式均係消滅共有關係之方法,該共有人可能會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限制你們處分共有物,屆時法院會權衡雙方之利益看是否准許(可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129號裁定),若法院准許,共有人要先供擔保,才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後在本案確定前,你們無法處分共有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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