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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盜領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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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3 22:42 
  • 文章人氣:188
  • 個人積分:29590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若該行員之作業程序均符合規定,則其無須承擔任何責任,若仍遭到懲處,可向其所屬工會或勞工局申訴。

     

    2、如果係因行員之作業疏失導致款項被盜領,則最終銀行得向該行員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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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3 23:31 
  • 文章人氣: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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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78號民事判決:「乙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間係存在消費寄託關係,第三人持憑真正存摺,且於取款條上盜蓋存款戶之真正印章並向金融機關提領存款,金融機關因不知冒領情事而如數給付,屬向債權之準占有人善意清償,依民法310 條第 2  款規定,對存款戶具有清償之效力。至第三人持真正存摺而於取款條上蓋用偽造之印章並提領存款,則不得認其屬債權之準占有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5號民事判決:「依據民法第 602  條第 1  項準用第 470  條第 2  項規定,金融機關客戶間之乙種活期存款契約,具有消費寄託之性質,客戶得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又金融機關就客戶具領存款,究以何種方法判別印章之真偽,為其內部處理業務之問題,縱令金融機關之職員,以肉眼判別印章之真偽,並無過失,然存款為第三人偽刻印章所冒領,金融機關僅得對該冒領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不得以第三人冒領之事由,主張對於存戶已生清償之效力。」 要看盜領之人是否為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之債權準占有人,實務認為持真正存摺及真正印章領款,會構成債權之準占有人,此時會發生清償之效力,此時客戶只能向盜領之人請求損害賠償。 惟若印章並非真正,不符合債權之準占有人,銀行不得主張已發生清償之效力,此時客戶仍可請求銀行返還寄託物。 至於行員是否需要負責,則要判斷行員是否具有故意、過失,有無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行員已依照標準作業程序進行判斷,仍難以辨識,行員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客戶無法依侵權行為要求行員負責,銀行亦無法要求行員負責。反之,若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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