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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初犯

  • 小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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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11:30 
  • 文章人氣:1954
  • 個人積分:6
  • 因為被朋友利用而幫助朋友進行偷竊!但我沒進去房屋內!有幫忙觀察跟賣包包! 但我有認罪了!檢察官說是加重竊盜!我也願意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我是初犯!檢察官詢問也有配合!態度也良好!請問這樣有機會緩刑之類的嗎?我不想進去關!求助律師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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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11:40 
  • 文章人氣:190
  • 個人積分:52024
  • 律師評價:1410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和解書、刑事答辯狀提供給檢察官爭取緩起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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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11:59 
  • 文章人氣:173
  • 個人積分:29522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如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您的行為僅屬幫助犯,又無前科,應有相當大之機會爭取緩起訴或其他從輕處置。

     

    2、可委請律師撰擬一份刑事答辯狀,爭取緩起訴之最大機會,可免去後續訴訟之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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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12:11 
  • 文章人氣:186
  • 個人積分:921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依據刑法第29章之規定: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建議閣下儘速和解,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加入好友(密碼q6789336)即時可為您排難解惑 !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黃國政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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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12:34 
  • 文章人氣:179
  • 個人積分:7112
  • 律師評價:41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回覆 小豐 的發言內容:
    因為被朋友利用而幫助朋友進行偷竊!但我沒進去房屋內!有幫忙觀察跟賣包包! 但我有認罪了!檢察官說是 ... (恕刪)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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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23:51 
  • 文章人氣:160
  • 個人積分:108868
  • 律師評價:2531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於偵查程序中,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緩起訴;若以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為您撰擬準備狀及答辯狀,為您辯護,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法律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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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9 15:34 
  • 文章人氣:211
  • 個人積分:232
  • 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若有用對方式

                 是還有爭取不要入獄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