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負責人續用公司支票帳戶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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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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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建議先釐清公司究竟有在哪些銀行使用哪些帳戶(支存、活存、外幣帳戶等),您所發現的說不定只是冰山一角。
2. 在變更負責人後,前負責人已無任何代理公司的權限,其如果繼續以公司負責人名義擅自開立支票,又或者臨櫃進行金融操作,有可能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文罪及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等,對於此些罪名可以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後提出刑事告訴。
3. 在民事方向,前負責人的不法行為顯然已對公司造成財產上之損害,建議刑事案件經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公司之損害。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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