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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負責人續用公司支票帳戶

  • Tsu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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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12:53 
  • 文章人氣: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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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有一事想請教,問題如下

    我在103年12月時頂了一間公司

    沒有更換公司名,只有更換負責人名

    當時有和前負責人交接相關文件

    也更換了公司大小章

    但今天卻接到了一家銀行的扣繳憑單

    才發現前負責人在頂讓公司後隱瞞舊有的公司帳戶

    且在104年陸續持續使用

    並請領公司支票

     

    請問,前負責人的行為,是否牽設不法

    我除了去取消舊的公司帳戶,

    還可以作什麼動作來自保,

    現在很擔心前負責人不知冒用公司名和帳戶做了什麼事

    還請解惑,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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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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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要先去銀行查詢是何種狀況,判斷是否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是否可以請求銀行負責。 民事上可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主張權利,要求返還款項或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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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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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建議先釐清公司究竟有在哪些銀行使用哪些帳戶(支存、活存、外幣帳戶等),您所發現的說不定只是冰山一角。

    2. 在變更負責人後,前負責人已無任何代理公司的權限,其如果繼續以公司負責人名義擅自開立支票,又或者臨櫃進行金融操作,有可能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文罪及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等,對於此些罪名可以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後提出刑事告訴。

    3. 在民事方向,前負責人的不法行為顯然已對公司造成財產上之損害,建議刑事案件經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公司之損害。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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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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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08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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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對前負責人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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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