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作假帳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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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公司作假帳的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可能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客觀事實究竟會成立何項罪名,還是要再詳細了解案情才能確定(每項罪名都有其獨特的構成要件)。 又客觀行為是一回事,是否在主觀上具備故意又是另外一回事,畢竟上開罪名均以主觀故意為要求,若如您所說不知是在做假帳,則應難以上開罪名論處,惟畢竟涉及刑事責任,請務必謹慎以對。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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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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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有可能會被認定屬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至於將來如何判刑,仍要看您的訴訟策略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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