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詐騙的不當得利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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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9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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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當初這筆被詐騙的錢是由詐騙集團所操作,也隨即領走,這一段過程都是您所不知,且沒有任何不當利益在您手上,按照前引法條的規定,是不需要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 若之後有涉及訴訟,請具體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答辯。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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