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上權的問題
- 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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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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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居住的地方是長輩與人共購,土地持分一人一半,對方擁有一樓的部分,我們擁有二樓的部分,而後知前的共有人將其賣給住在隔壁的住戶,而我們在之前有加蓋三樓,對方在一樓原有的建物後面也有所加蓋。
想請問
1.對方在加蓋的空間正上方(2樓的區域所延伸出來的空間)放置了兩個水塔,一個是屬於他們本棟建物一樓所用的水塔,另一個是屬於隔壁建物所用的水塔,我們是否有權請對方拆除?
2.對方如果要求將水塔搬到三樓,是否一定要給他們搬?畢竟水塔只是蓄水功能,不是必備的,再者隔壁棟所需用的水塔放在這區域是否無理??
3.另一個問題想請問,之前我們想要安裝瓦斯管線,對方拒絕我們,說會有危險,導致我們必須叫桶裝瓦斯,這樣更危險,對方拒絕的舉動是否合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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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09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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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除非你設定民法第841條之1以下之區分地上權並經登記在案,否則2樓建物並未延伸到對方增建部分,不會侵害到2樓建物,應討論對方是否可以在土地上增建,若當初增建時有得到土地之共有人同意,共有人要受到拘束,並判斷其法律關係為何(租賃、使用借貸、設定地上權等等),依法律關係主張權利,故對方在其增建部分加設水塔,並不會侵害2樓建物,頂多會侵害土地所有權人。 若是公寓大廈,頂樓原則上是共用部分,二樓住戶無權擅自占有並搭蓋三樓建物,若未經同意會構成竊佔罪,民事上一樓住戶可請求拆屋還地。 若不是共用部分,要看三樓建物之所有權歸屬,以及所有權人,要依照增建部分是否具備構造上、使用上獨立性去判斷,有可能三樓會變成二樓建物之一部分,若是,則一樓要把水塔移往三樓要經過所有權人同意,否則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妨害除去請求權,要求排除侵害。 若是公寓大廈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及規約辦理、共有物之管理要依照民法第820條規定,採用多數決,故一樓拒絕是否有理要看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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