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訊行薪資問題
- 陳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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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0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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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已找到新公司,新公司也希望能儘快上班,所以離職的很快...我再3/30上班告知離職,就是到月底,最多幫忙到4月5號,3月24,左右就開始排4月份的假,因為月初到10號才上了2天班,故主管也沒說什麼,就只叫我把離職單轉回總公司,結果我再4/8得知,我3月份的目標獎金,以及額外加碼活動獎金,公司說皆不發放,因為我任職滿一年,要提前30天預告離職,有跟公司主管詢問,公司主管說員工守則上有說明清楚,任職一年,要提前30天預告,要不然不給予當月薪水及活動獎金但公司當下也沒有告知我會有獎金不予以發放的事情,而且我說明到月底,公司也沒表達意見,只說這樣沒讓公司有緩衝期,但我還是有做滿一個月,想請問這樣,我是否能拿回應得的獎金與被公司扣留的5千薪水...公司薪水跟獎金是分開領的,薪水是10號匯款,獎金是15號現金發放。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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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0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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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地15條準用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您的確是必須離職20前告知雇主,若僅在離職前幾天才告知雇主,雖然法院實務判決認為仍會產生離職的效力,但若對雇主造成損害,雇主仍得主張損害賠償,但理論上是這樣,但就訴訟實務上來說雇主很難說明究竟發生了什麼財產上的損害。 至於「員工守則上有說明清楚,任職一年,要提前30天預告,要不然不給予當月薪水及活動獎金」,這部分的約定究竟會部會產生效力,也要看這份員工守則當初有沒有讓您閱讀後簽名,如果沒有而只是單純擺在店內個規範,法院實務判決也不認為會有拘束員工的效力,雇主依此來向您主張是沒有理由的。 最後,即便雇主在法律上真的得向您請求賠償,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規定,也不能以你所碩的預扣方式不發給您薪水或獎金,而是應要發給後再循有關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才對,雇主此舉已違法,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可裁罰「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以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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