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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報刑案

  • 廖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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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0 23:53 
  • 文章人氣:4662
  • 個人積分:2
  • 各位大大  好~

    謊報刑案~

    有朋友向我借錢,可是他是無底洞,已經借過他幾次,這次又向我開口,我是說謊錢被人騙了,無法再次借他錢,可是他相當的不高興,說一定要去警察局報案(他壓著我去報案)。

    第1次作筆錄,警察是以詐欺案受理,之後等我朋友走後,我再次回到警察局自首說我說謊,可是警察要我說對方已經還我錢,是誤會,來作第2次筆錄內容(可是我看筆錄內容,並無我自首說明),警察說還有第3次筆錄(要我自已和檢查官說清楚內容,通常會以緩刑或不起訴)。

    我不太懂為何警察要我作假筆錄?謊報刑案刑責為何?如何解套?

     

    求解~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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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1 00:24 
  • 文章人氣: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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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172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明知未受騙而謊報受騙,或構成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如果你有指定犯人會構成第168條之誣告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你自白可減經或免除其刑,可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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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4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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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你沒有義務要借任何人錢。

    二、對方欠你錢沒還是事實。

    三、你騙他你沒有錢可以借他這個不算是詐欺罪,所以你去自首是不必要的,也不會因為你自首就認為你有罪。

    四、建議你找個律師現場聊一聊,你因為不懂法律而認為騙人你沒有錢可以借他是詐欺,不要因為不懂法律再讓人誤會你有犯罪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