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離職後收到郵局存證信函一定要回復嗎?
-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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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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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茲因XXX工程之請款,請款金額與合約金額不一,尚有差額未請,本公司通知前會計小姐XXX於收到本信函三日內回覆。
因前老闆有上班喝酒的習慣,常常喝酒醉跟我們亂發脾氣罵我們,之前有同事受不了跟老闆提離職還被老闆拿文件丟。3/1老闆又開始喝酒,我很害怕於3/2晚上傳LINE告知老闆我要離職,隔天老闆發脾氣說離職要作滿14天,一直要我去公司交接(但公司沒有任何公司規定,也從沒有告知離職要14天交接),後來幾天老闆一直傳LINE騷擾我,3/10老闆請我3/11至公司辦事,3/11我找員警陪同我去,老闆卻不應門,結果我上周五4/11收到這張郵局存證信函。
請問:
1.本張存證信函如不回應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有什麼不好的後果嗎?(我不是很想回應,以我對前老闆的認識,我一回應老闆一定又會沒完沒了。)
2.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前老闆不要再騷擾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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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2 18:19 最後編輯日期:105-04-12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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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非勞基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而依勞基法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要遵守勞基法第16條第1項之預告期間,若未遵守,民事上你未辦理交接,若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刑事上,若有業務侵占、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或詐欺罪之行為,需要負擔相關之刑責。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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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2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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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估依勞基法的規定,您應於離職前十日通知離職。 另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得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有:「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您或許可以考慮「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此一事由,您可思考老闆是否有對您「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倘若肯定,自得直接辭職,且還得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要求給予資遣費。 存證信函有可能是為未來預做損害賠償或其他諸如刑事背信、侵占的告訴而預做準備,但如果您合法離職,並不會有賠償的問題;以要請款金額與合約金額不一致為由提告刑事背信或侵占也相當困難。 至於您所說「騷擾」還必須看具體內容而判斷是否有構成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可能。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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