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票裁定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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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3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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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對方對於本票裁定是可以依法提起抗告、再抗告,也因此如您所說,在本票裁定確定之前,對方有可能可以將帳戶內的存款領走而阻礙您未來的強制執行。
2. 但此時對方會涉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院實務判決認為,只要取得本票裁定後,不須要等到確定,這段期間若有「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即有成立本罪之空間,您可據以提出刑事告訴,以此壓力讓對方清償債務。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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