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 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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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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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於105年3月2日往生.在往生時身邊有一袋現金70萬,而這70萬.照爸爸朋友供稱為是許多朋友拿給爸爸投資的一筆錢.但只口說並無相關借據.但因為那一袋錢裡有分好幾袋每個投資者拿錢的個別紙袋等。
而那些投資者有向警局備案.說明什麼顏色袋子是他們的錢.金額也都有符合但是少部分的.有些金額還未有人報案。(這些是靠爸爸女友口頭告知的)
備註:爸爸往生時在自家公寓一樓外面.那一袋錢離我爸幾步的距離.所以轉為刑事案件.警方也有到爸爸樓上住家搜索相關東西.及手機現金都被扣押。
而爸爸往生後.我有查爸爸聯徵.有一筆欠款約17萬其他就沒有了!財產清冊也都為無。
而問題來了.那些投資者一直叫弟弟把這些錢還給他們.弟弟說明不能確定這些錢確實就是他們的.或金額是不是如他們所說的.怕真的私下處理會分的不公平.而造成日後困擾.因此決定辦理拋棄繼承.繼承權來到我(姊姊),弟弟一直叫我辦理拋棄繼承.怕我也會惹上麻煩!而那些投資者覺得為何不私下領完那筆錢.還給他們就好.還辦拋棄?!那些錢若充公怎麼辦?因而氣得直要告我弟弟!
想請問1.這筆現金.若那些所謂的投資者他們有辦法透過法律途徑拿回他們的錢嗎?(分裝的袋子上有那些投資者的指紋或電話上可能有說明)
2.如果我辦理限定繼承.若是爸爸聯徵查出欠款的債權公司追討這筆17萬.我是否要償還?是以這筆70萬繳清嗎?而剩下的金額還給那些投資者需要做什麼相關文件證明.來預防以後他們若真的告我們.我還可以提出剩下的錢已還給他們的證據!?
3.若我和弟弟辦理拋棄繼承.而爸爸也沒有其他繼承人時.這?筆現金會充公還是會還給那些投資者?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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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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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只要對方能夠證明有投資關係存在,就可以終止契約,請求返還投資款項。 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若父親只剩70萬元,就是在這個限度內,最好配合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程序辦理,不要擅自清償債權人,以免最後要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債務。 會通知配偶及其他繼承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全部都拋棄繼承,會依無人承認之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處理相關遺產問題,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後,有剩餘才會歸屬國庫。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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