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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位裁撤

  • 徐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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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3 21:41 
  • 文章人氣:913
  • 個人積分:10
  • 我的總公司在台北,宜蘭為服務處,公司將於近期將服務處裁撤,通知我調去台北上班,我告知無法通勤可以不要調至台北嗎?公司說叫我自動提出離職,請問我可以不去台北上班請求公司資遣我嗎?我可以跟公司要求什麼福利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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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3 22:17 
  • 文章人氣: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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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29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動要符合調動五原則,若雇主違反,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若雇主未違反調動五原則,勞工拒絕到職,會構成曠職或懲戒事由,嚴重時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給付資遣費。 可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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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1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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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你所述情形應主張調職命令並非合法,則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2. 該調職命令合法性與否的判斷,法院判決實務是引用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 號函所提出之標準:(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 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 要之協助。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而言,雇主將員工從台中調到台北任職,兩地通勤時間、交通費用租屋住宿費用消費水準有所差異,然雇主並未提出任何協助,因此被認定為違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恣意判斷「員工因領導能力不佳而致業績不良或下屬離職」而將員工調職並非有所憑據之理由,因此認定為違法。總之,以上五項判斷標準,均要在各案中判斷雇主的調職是否合理正當,以您的情況而言,得思考是否有「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或「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等情況來判斷調職命令是否合法。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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