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約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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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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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首先要看到買賣契約之違約條款才有辦法判斷。 若100萬元是定金,賣方拒絕履約,買方可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實務可能會認為約定定金過高,超過部分是為價金之給付,酌量減少定金之數額。 要看是否有約定違約金,依照違約金約定辦理。 可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請求地政機關損害賠償,另可依物之瑕疵規定,請求前手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未顯使公平)。 賣方看不出來有解除契約之事由,只有買方可以討論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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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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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本件賣方須負擔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抑或減少價金。
2、賣方無法主張解除契約,如要解除契約,依照民法規定,須賠償雙倍定金。
3、買方原則上也無法主張解除契約,因本件不動產之瑕疵並未達重大影響安全之程度,是以其主張減少價金是合理的。
4、本件亦難以向地政機關請求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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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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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交易時,依據登記謄本的內容進行交易,僅因早期測量技術等原因而與實際情形有落差,否則並不算是瑕疵,不過主要還是要看契約的約定。
2、此類測量問題,我國實務很難向地政機關要求國賠,主要是當時的測量技術及測量後會有所有人、鄰地所有人異議制度。
3、建議您應該備妥契約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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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1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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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仍應回歸契約約定
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坪數短少的處置方式
那麼就針對短少部分進行找補即可
無須賠償一百萬元(除非少的坪數價值這麼高)
所以這樣看你們契約約定
如無約定就按一般常理處理
如果只是少一點點恐怕對方也無法解約
縱能解約也不可歸責於你
你也無須賠償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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