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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 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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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1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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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收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地檢署處分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為緩起訴處分.

    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這是什麼意思?接下來我是會收到緩起訴執行書嗎?還是其他?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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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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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代表您的緩起訴已確定,若緩起訴有附帶條件,則之後您會再收到執行之通知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