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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禍後的一些法條

  • 維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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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6 20:49 最後編輯日期:105-04-26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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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弟於前一陣子出了車禍
    最近要準備調解了,因此想上來詢問各位專業人士一些關於法條的事情
    情境如下:
    對方是閃紅燈處直行,我並沒有看到他有暫停再駛
    我方是閃黃燈處直行,且看到他之後有鳴笛示意,但是對方並沒有停止
    當天又有下雨,因此導致我原先減速,看到他繼續前進時便向左閃避開始煞車,但因天雨路滑導致煞車打滑撞上對方駕駛座車門
    對方直說他已經過中線了,一直咬定是我的肇責。
    以上情境敘述,想詢問各位一些問題
    1、依照【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4條第3項】所示,我方為幹線道,對方應禮讓,且閃紅燈處必須停止再開,所以我方應該有優先路權吧?
    2、對方目前表示車子已過中線,對於這點有哪點法條有提到嗎?〈在閃紅須讓閃黃的前提下,這點是否成立〉?
    3、若本人有受傷,是否可以提出【過失傷害】〈本人手指擦傷及身體多處挫傷
    4、車禍時間4/14到現在,本人的腰仍然會疼痛,且造成諸多不便,可是又礙於當初驗傷並沒有寫出這點,這樣是否不能當成一項依據?且過失傷害的判定會按照挫傷嚴重性而判定嗎?
    5、對方的車損原本給人評估只要板金即可,但對方執意要換整片車門,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只願意負擔板金的價格?


    以上幾點問題,麻煩各位專業人士指教
     因小弟只是一位學生,在外地出車禍,且沒有熟識專精這方面領域的專家
    故上來詢問各位,還請各位不吝回復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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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6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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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先申請初判表,看警方如何認定,若對方有肇事原因而你受傷並取得驗傷單或診斷證明,就可以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依照醫院開立之驗傷單或診斷證明為準,若原本之單據尚未記載,請醫生補開一張。 車損部分只能請求修復之必要費用,零件部分可以主張折舊,自小客車車齡超過5年,零件部分只能請求10%。 你可以請求之部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