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棄養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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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2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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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民法第1114條及第1115規定,您是「有可能」對於繼母有扶養義務,重點在於扶養義務人的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也就是您的順位是在第五,在沒有前四順位的扶養義務人的話,才有可能由您負擔。
2. 再來,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繼母要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才可以向您請求扶養,在有收入及其他財產的情況下,不至於有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情形。
3. 另外,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依個案情形可以考慮主張:「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4. 關於遺棄,您的狀況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然此罪之成立必須要繼母是屬於「無自救力之人」且「其生存有危險」等情況,如果說您母親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扶助,則自然無成立本罪的空間(參照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判例)。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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