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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

  • 張小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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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8 07:50 
  • 文章人氣:360
  • 個人積分:2
  • 你好,我先生的姐姐說要提告我們未盡養育母親,我想詢問這有可能成立嗎?事情是這樣的…

    我先生的父母從小離婚,先生是跟著爸爸的,父親有再婚,老公從小就跟爸爸和新媽媽生活。只有偶爾才跟媽媽出去玩,父親離世之後跟媽媽有住在一起一年(那時先生28歲左右)。之後我們就相處後沒多久就結婚了。過了兩三年生了兩個小孩,實在是也沒多餘的錢給他母親(在這就不說與婆家的種種問題了)老公的姐姐在又一次的吵架傳了某個新聞,告知不養父母會吃牢飯的,然後揚言要告我們…我雖想著告就告,反正你們也沒養過我,我何必去養你們?但…想到了老公是否有可能會被告成功嗎?

    麻煩了,老公的姐姐真的是一個月一小吵,三個月一大吵的可怕人…我真的被煩到受不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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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8 08:23 
  • 文章人氣: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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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302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你先生的母親要陷入無自救能力之危險狀態,而你先生知悉後仍遺棄或不會適當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若是,而先生之母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達2年以上,情節重大,你先生可依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阻卻違法民事上,若你先生的母親不能維持生活,可以請求你先生履行應分擔之扶養義務,惟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扶養義務,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減免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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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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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8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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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遺棄,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然此罪之成立必須要母親是屬於「無自救力之人」且「其生存有危險」等情況,否則即無成立本罪的空間(參照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判例)。

    2. 另外,依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若有具備此些情形,則是完全不會有成立遺棄罪之空間。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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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國政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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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9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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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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