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多了解法律知識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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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30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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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要約發出後對方承諾之意思表示於1月8日達到雇主,勞動契約成立。 若有興趣可以參考王澤鑑教授著《民法總則》、《債法原理》或直接報名各大學開設之法律學分班。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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