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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展覽會場臨時人員

  • Bewe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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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30 21:34 最後編輯日期:105-04-30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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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您好


    有兩件事情需要大家的幫忙協助

    甲乙雙方皆為台灣國籍

    事件發生當下在德國

    甲方是在台北由經濟部於結合民間團體設立之公益性財團法人之市調員工

    乙方是一名在德國拿學生簽的長期留學生

    甲方請乙方做為翻譯的臨時人員

    甲方有先將工作內容詳細條列給乙方(保有郵件證明)

    乙方也已告知不是本科系可是自己會做一個月的基礎認識此產業

    彼此確認後過了一個月

    本案為甲方為出版雜誌寫專欄而做的市場調查

    錄音是為了確保受訪者日後的訴訟糾紛      

    拍照是為了做發表會以及雜誌或許需要

     

    1.

    到了展覽會期間 第一天甲方要乙方用德文採訪企業家

    甲方在一旁筆紙紀錄(乙方同時也有記錄) 結束後閒談時談及此企業與下一家需拜訪的企業 乙方詢問有關問題甲方卻訓斥怎麼連SEMs等等專業術語都不知道

    接下來幾場的研討會 用德文演說

    甲方要求乙方全聽打成郵件式的報告跟心得給他 (後因乙方沒有相關器材就用手書寫)

    請問截止這裡是合理的嗎?

    因為最初工作條文明列是「德文翻譯」

    也並無註明我要採訪企業家

    以乙方的立場他是翻譯而不是甲公司的市調人員

     

    2.

    工作條文內有註明乙方會協助錄音以及拍照 (皆會事先詢問受訪者意願)

    展會第二天乙方詢問甲方確認

    用這台相機有拍到乙方的相片(和廠商合照)可否複製給乙方留底(乙方有說只是自己看)

    甲方口頭同意 直至最後一日 甲方反悔

    言說這是公司財產 乙方你是我請的人

    不願將任何乙方的照片相給

    期間多次斥責乙方拍照技術不夠厲害

    規定一定要雙手拿相機

    並且多次看著甲方和廠商的合照不滿說到  乙方不可以切到後方展館樑柱等

    工作時間五天每天09-18

    有兩天接近15時甲方坐在外面椅子上亂晃使用手機 (因為當天都已採訪完)

    乙方靜候在旁看照片/查專業術語等等

    到了18時下班時間 甲方才慢慢往攤位走 要求乙方留下來加班與之討論隔天行程

    第一次乙方答允

    第二次乙方因為事後另有要事婉拒說晚上可否用郵件等軟體溝通

    甲方震怒

     

    遂在展期最後一天17時左右    準備下班

    乙方向甲方尋求備份有乙方的照片時反悔

    也在最後才拿出簽到單要我一次全部簽完(按理應是每天簽到)

    因為已經超過下班時間許久

    同仁們在旁等著乙方

    甲方嫌棄乙方寫字醜陋療草(簽名欄簽名簽的醜陋)

    百般刁難


    試問:

    以上甲方或者乙方有犯什麼可言明的法律過失嗎?

    乙方非甲方公司之員工(為臨時人員為期五天)

    乙方是否保有肖像權的使用或者隱私權?

    甲乙雙方先前都不認識 乙方只能讓有許多自己面目清晰的照片供他人使用嗎?

    憲法22條保障人格權是否適用呢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希望專家們能幫忙解答了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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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30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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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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