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條約重新判定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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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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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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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基於民事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則,原先訂立的協議若認有重新修訂之必要的話,當然可以再由雙方當事人重新協調、擬定。 但若對方不願再行新協調的話,是可以考慮透過法院改定:(1)關於監護權的部分,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 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
(2)關於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的部分,依民法第1115條第3 項、第1121條等規定,負扶養義 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 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故在協議後您的經濟能力、身分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情事遽變, 導致按原協議內容履行義務有困難的話,則得向法院請求改定。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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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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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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