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國47年由祖父興建未保存登記房屋,被叔叔毀損、我請律師書寫訴狀、提起訴訟為何會敗 訴?
二、目前連同我在內共有22位繼承人,是不是要21個人同意當原告、才會勝訴
三、那我只好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拍賣共有房屋、我1人取得該房屋所有權、這時候我可以重新提 告嗎,這樣可以要求對方給付修房屋的費用嗎?
四、目前土地是共有的,22位繼承人、只有我 1人持有該土地持分,那我應該有該房屋優先 取得權利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任一共有人都可以提起訴訟或是提告,主要還是要看判決書的判決理由才能釐清為何敗訴,建議您備妥判決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2、倘若涉及遺產,倘若各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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