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護宣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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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需要準備: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戶籍謄本、醫師證明影本(或殘障手冊影本)。2、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章。3、欲任監護人(可複數)之戶籍謄本、印章。4、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戶籍謄本或機關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代表人,並在聲請狀內載明至何醫院進行精神鑑定。 法院會依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審酌受監護人與監護人間之關係,依受監護宣告之人最佳利益原則選任監護人或共同監護。 若姑姑有不適任情形可提出書狀主張其對受監護人不利。 姑姑盜領存款可提告刑事偽造文書、詐欺罪等罪。民事上可請求返還存摺及印鑑,並依契約、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返還款項、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明彥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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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weiwei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關於監護宣告的相關事宜
目前我爸爸人昏迷仍在加護病房觀察,因 ... (恕刪)
您好:
依民法第1111條:「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
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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