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與刑事責任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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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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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只有過失傷害問題而已超過6個月告訴期間,就沒辦法告訴,提出告訴只會不起訴處分。 若還在6個月以內,擔心對方提出告訴,可以至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成立後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不得再行提出告訴。 民事上已經達成和解,雙方都要受到和解契約之拘束,在和解契約範圍內無法再為主張。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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