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民事法庭上的發言是否可以舉證並提告妨礙名譽?
- sand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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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5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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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詢問,我們公司與離職員工有勞資糾紛,該員工也有上訴民事法庭,針對該離職員工我們於法庭上有提列相當之證據作證她所謂之薪資短缺為不實之言論,證據包括她的出勤紀錄、LINE留言、FB發表文章,我的角色是扮演我們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於出庭日該離職員工委其父親為代理人出庭,她本人尚未出席,但於出庭日後,她針對我於法庭上的答辯內容,跑至當地之警察局提告我個人,說我於法庭上的言論,嚴重影響她個人名譽,要告我毀壞她的個人名譽,請問律師這樣是能提告成功嗎? 另她這樣的行為,我是否可以反提起相對之訴訟?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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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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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若在法庭上之陳述經過相當查證,且係針對對方主之事實所進行之答辯,依照釋字第509號解釋揭櫫之真實惡意原則及刑法第311條規定,可以主張阻卻違法,會構成誹謗罪。 至於對方有所誤會提出告訴不會構成誣告,除非對方是虛構事實才會構成誣告。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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