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薪休
- 軒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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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5 14:37 最後編輯日期:105-05-05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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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2月底叫員工簽一份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實施期間105/2/26~105/5/25)一個月要休2天無薪休,契約第二條,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 甲方仍依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遣散費,但公司之後公告暫緩,實際上公司卻變項作業,變成公告停班實施,說是鼓勵員工休假,實際上卻強制員工休無薪休或特休,並沒有經過員工同意就實施,不知道公司要實施多久,之後會不會再延長,因為生活過不去,有詢問人資是否可申請.資遣,另去找工作,人資竟回答,現在沒有資遣,簽的那張契約是無效的,欺騙員工,我要如何才能離職拿遣散費呢?
- 軒軒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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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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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雇主徵求勞工同意後可以放無薪假,但每月給付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雇主未徵得勞工同意擅自無薪休假,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然要給付薪水,可向勞工局申訴,會限期命雇主給付工資,並依法處罰鍰。 雇主若違反勞動契約,不給付工資,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要有勞基法第11條、地12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無任意終止權存在,該約定無效。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請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選任律師進行訴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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