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肇事逃逸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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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08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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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員警記載之筆錄對你不利,建議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通常只保存2個月,要趕快請員警調閱或聲請保全證據),判斷是否係製造假車禍,再提出答辯狀,說明前後始末。 若真的是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可與被害人和解,並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或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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