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和誘罪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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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0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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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85號刑事判決:「刑法所稱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被誘人知為拐誘仍予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至所謂『引誘』,係指被誘人原無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意,因行為人之勸導誘惑,始決意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而言。」 如果對方有引誘之行為,使原本無脫離家庭之人脫離家庭並置於其支配之下,會構成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惟若係自己離家,在前往與對方同住,不會構成和誘罪。若有通姦之行為可另行提出刑事告訴,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檢察官若起訴,可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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