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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和誘罪

  • 順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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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0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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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一下

    目前另一半離家後就沒有消息,近日從友人那得知另一半與另一異性生活在一起,但是不確認有無同居,那這樣可以提告和誘罪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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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0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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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85號刑事判決:「刑法所稱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被誘人知為拐誘仍予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至所謂『引誘』,係指被誘人原無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意,因行為人之勸導誘惑,始決意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而言。」 如果對方有引誘之行為,使原本無脫離家庭之人脫離家庭並置於其支配之下,會構成刑法第240條之和誘罪,惟若係自己離家,在前往與對方同住,不會構成和誘罪。若有通姦之行為可另行提出刑事告訴,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檢察官若起訴,可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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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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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0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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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了離家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事實外,還需能證明他人有誘拐的行為,否則尚難構成和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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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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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0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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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要成立和誘罪可能需要有更多對方有引誘脫離家庭證據,否則可能只有民視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