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單方面解約(勞工簽約)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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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11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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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我國勞基法並未對於離職違約金做出規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僱雙方可自由約定,依您的情況已經在合約書上簽名即表示同意該作法了,除非您能提出該契約所訂之違約金與最低工作期限已經違背「必要性」及其「合理性」,才能透過訴訟程序將該契約判定為無效,如雇主並未投入金錢及時間培訓您、薪資所得與違約金顯不相當,不然就是要找出雇主違背勞基法的具體事證,才能就其違法的理由迫使您必須要提前離職。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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