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在2012年郵局成了人頭帳戶 之後在同年五或六月時緩起訴處分 八月完成義務勞務2013年 至郵局重新開戶四年過後的現在因為想出國 去台灣銀行想開戶 銀行說我曾經有緩起訴五年後資料才會撤銷 無法辦理所以要等到2017年才能辦理開新帳戶以及網路銀行等服務請問律師先生/小姐我只有等待時間到這個辦法了嗎
或是不是我當初沒有去辦理緩起訴案件撤銷的動作才會要等五年當時的資料因為爸媽說觸眉頭全都丟了 有辦法重新去法院或是地檢署申請一份嗎麻煩您回答了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取得緩起訴之後,應該去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2、倘若處分書遺失了,可以向檢察署聲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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