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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 灣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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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7 19:05 最後編輯日期:105-05-17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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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行業開白牌計程車(類U Ber) 載了客人到大雪山幾趟 
    那些客人為越南籍而且是熟客 結果他們是上去當山老鼠
    現在連累我一起違反森林法變共犯 已到台中法院開了兩次偵查庭 
    第一次105/04/14 第二次105/05/16 而第二次檢察官建議我認罪共犯 
    用罰款15萬獲緩起訴處份 不然到法官那邊會判1年以上7年以下 
    就算判最低一年期換算易科罰金也要36萬 當天在心生畏懼下簽下認罪 
    回家路上覺得沒做的事卻要我認罪對我很不公平 
    只是單純載客人上去 個人覺得自己沒犯案動機 
    收的車錢也是正常行情的錢 並沒獲取暴利 既無不法所得 也沒參與盜伐跟銷贓 
    而一開始也並不知情 後來開始懷疑可能這些人是去當山老鼠的 
    因是熟客有積欠車資 就想拿到後 便不再接送 
    但後來警察就拿拘票來家裡找我 當下人不在家 
    經家人通知後 也迅速回家很配合的一起到警局偵查隊說明 
    這些是事由與經過 想問的是認罪了 還可以翻案嗎? 能的話有無罪勝率嗎? 本人尚無前科!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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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7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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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先前亦承辦過類似之案件,本件在無其他事證可以證明您不知情的情況下,要爭取到無罪判決一般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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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7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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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要論您成立刑法第28條的共同正犯,必須證明您在主觀上的確是和那些越南人有共同犯罪的意思,這部分只能從客觀證據上去判斷,例如:「載送的費用有沒有與市場行情相悖」(涉及犯罪風險,可能會索取高於行情的工資)、「彼此認識的經過」、「彼此談話涉及的內容」、「對方行為地與您停車地的遠近」等等,如果可以說明您在經驗上來說是不會知道對方在從事不法行為的話,則難以論您成立共同正犯。 認罪之後,若認非屬事實,是可以再具狀向檢察官說明。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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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國政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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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8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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