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到法務部調查處通知書(藥事法)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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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30 17:09 最後編輯日期:105-05-3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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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事實,可能涉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與第3項之刑責,「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為隱型眼鏡屬於醫療器材,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經該署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販賣,因此您的行為應構成前開罪名,此罪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會有刑事責任。
2. 若事實明確,建議朝往爭取緩起訴之答辯方向處理,此類案件在實務上絕大多數均由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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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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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30 23:59 最後編輯日期:105-05-31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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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並預先加以準備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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