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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務部調查處通知書(藥事法)

  • 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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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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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剛收到法務部調查處通知書,通知書上說案由是藥事法案,要我下禮拜去配合調查(估計是因我幫人代寄隱形眼鏡),請問我到時應該怎麼陳述?謝謝。

  • 黃國政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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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0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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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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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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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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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0 17:09 最後編輯日期:105-05-3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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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事實,可能涉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與第3項之刑責,「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為隱型眼鏡屬於醫療器材,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經該署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販賣,因此您的行為應構成前開罪名,此罪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會有刑事責任

    2. 若事實明確,建議朝往爭取緩起訴之答辯方向處理,此類案件在實務上絕大多數均由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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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30 23:59 最後編輯日期:105-05-31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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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1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並預先加以準備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