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到法務部調查處通知書(藥事法)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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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5-30 17:09 最後編輯日期:105-05-3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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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的事實,可能涉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與第3項之刑責,「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為隱型眼鏡屬於醫療器材,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經該署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販賣,因此您的行為應構成前開罪名,此罪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會有刑事責任。
2. 若事實明確,建議朝往爭取緩起訴之答辯方向處理,此類案件在實務上絕大多數均由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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