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鄰居不肯處理漏水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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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7 18:32 最後編輯日期:105-06-07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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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請管委會出面協調或聲請調解,若無法自行協調、調解。可以列房東(區分所有權人)、房客為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3 項規定,請求房東修復漏水,另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請求房東、房客容許進入進行修繕。 若你受有裝潢、油漆剝落等之損害可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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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07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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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居可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
故閣下可逕發存證信函,促請其儘速出面處理漏水問題,然未獲回應,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 3項規定,具狀送交法院提起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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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克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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