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請問當公司的規定與勞基法有牴觸要守哪方??

- M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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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9-05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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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再進這間公司時,曾有簽過切結書,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提出並經過主管同意此離職書才算生效,但是勞基法的規定是20天,因為我才做一年半不到三年,於8/21提出申請書寫到9/20,結果因為下一份工作急缺需要我於9/10就去上班,所以我於口頭告知老闆只能做到9/9,結果老闆說一切依公司規定辦理,我們公司曠職一日要扣三日薪水,而且是10號才會發上個月的薪水,如果我10號就沒去到20號依公司規定就會扣30天的薪水,我想問:勞基法規定20天,但是因為當初有簽切結書,是不是我一定會被扣薪???公司可以合法的扣我薪資嗎??若可以扣.也要照公司規定扣30天嗎???麻煩律師們可以幫我解惑!!!!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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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9-06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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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為最低限度保障
如果公司規定有違反則該規定可能無效
另外公司原則上應給付全額薪資不得扣減
如到時候有違反 可以考慮向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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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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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9-0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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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標準。您任職滿一年但未滿三年,依法最低標準為20天前預告離職,故您和公司的契約規定係無效,此時應適用法定最低標準20天預告期。縱使您當初有簽下切結書,仍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預告離職。 公司不得預扣員工薪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既然您已符合20天離職預告期,公司原則上不得請求為約金或是賠償金,所以公司應按時給付薪資,而不得扣薪。若公司未依約給付薪資,您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16、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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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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