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買賣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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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6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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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先確定出賣人本人是否惟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前者無行為能力,必須由監護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且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處分不動產必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後者特定行為(民法第15條之2)必須經輔助人同意。 若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則要依民法第75條規定,判斷是否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若是,意思表示無效。 若均無上開情形,出賣人可以授權予他人代為出賣不動產,效力會歸屬於本人,若無其他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出賣人之子就算爭執,也不會影像法律行為之效力。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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