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誣告性侵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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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18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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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的構成要件,依刑法第169條規定,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或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據。告訴人提出告訴指訴內容,如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實在,於被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告訴人是否負誣告罪責,端視告訴人所指訴的事實是否虛偽為斷,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如告訴人出於誤會或懷疑被告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張大其詞而為申告,則不構成誣告罪。如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指被告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員告訴,經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時,則構成誣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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