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職好幾個月被告侵佔公款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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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30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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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若您在相關文件上簽名,會成為您有經手該筆款項之證據,您要重新提出新的證據證明並無經手該筆款項。
2、依您所述情形尚無法判斷案情,建議未來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製作筆錄時先以記憶之內容陳述,視公司提出之證據資料再作答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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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3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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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於業務上所經手的財產占為己有的話,會涉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可能,此罪法定刑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請務必謹慎面對。 建議您先仔細回想經管帳務的流程(SOP),才能釐清可能是哪個環節出問題,而您所經手的帳款除了要當日存入銀行外,是否有可能以現金形式存放在公司?又若真的有違反SOP的情形,也不能直接推論款項是由您個人侵吞,亦有可能是基於個人疏失而遺失,這樣就應僅能論以民事賠償的問題而已。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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