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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小孩??帶走小孩??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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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3 19:47 
  • 文章人氣:217
  • 個人積分:11111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向法院聲請核發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以便能夠讓您探視小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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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3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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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7246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因為您與配偶還處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您和配偶對於未成年子女都具有監護權,如果配偶未經您同意下,就把小孩帶走,即以此不正當方式使未滿20歲的未成年子女脫離原來雙親監督的狀態,而將未成年子女放置在自己的實力支配下,已經侵害您的監督權,因此您老婆已經觸犯刑法第241條的略誘罪,因此您如果要將小孩取回,可以提起告訴

    2. 另外,如果你們後續討論離婚的問題,若雙方都要爭取監護權,法官會因為您配偶這樣的行為,而傾向將監護權判定給你。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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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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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如果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擅自將小孩帶走,不論有沒有違法小孩的意願,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1條略誘罪;未違反小孩意願的話,可能構成刑法第240條和誘罪,以施加壓立要求對方交付小孩,但此部分是否要提告也請三思。 另外如果有打算一併要提起訴送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並定監護權,是可以考慮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要求對方先小孩交付或雙方探視扶養。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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