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頂樓加蓋因颱風損壞 因頂樓無排水系統導房屋受損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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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12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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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能證明在交付給你使用前,排水系統無法正常發揮功能,會構成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可在通知有瑕疵後6個月內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故意不告知瑕疵可依第360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另排水系統異常導致屋頂漏水,若有造成其他損害,可依加害給付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惟出賣人可能會爭執是颱風下雨量過大等造成漏水,並非排水系統無法發揮功能,到時候要送鑑定才有辦法釐清原因。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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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12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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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與前屋主間成立買賣契約,對方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有責任擔保房屋「無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而您所述及「現頂樓排水系統完全堵死無法使用,造成頂樓積水灌入屋內,且導致屋頂有漏水之情形」顯然屬於對方應承擔之責任,和對方主觀知不知悉是兩回事。 因此您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當初買賣價金,也可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向對方請求賠償您所授的損害。 可考慮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對方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損害賠償等,若對方不予理會,得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給付。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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